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,音乐节门票属于可七天无理由退换的网购商品范围,并且票务平台规定的“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”的条款系民法典所定义的无效格式条款,完全规避了经营者的自身义务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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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分配商家 大麦官博


本人于 2025年4月2日在大麦平台购买两场音乐节,4张门票,本人由于个人时间和行程冲突在发现日期冲突以后,在购买后不到10分钟立即向大麦客服申请退票,客服拒绝了全额退款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的,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“条款为由拒绝退票,并收取50%手续费,折合人民币500余元,同时拒绝履行法律条款,该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,属于“霸王条款”!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需说明理由,除非商品属于特定类别(如定作、鲜活易腐、数字化商品等)因此,如果演出票不属于这些特定类别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。 PS:在不知道惠民方案的情况下我于4.2购买的惠民票,但实在是出差安排没有办法前往,现申请全额退款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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